学报编辑部
首页 | 支部建设 | 部门概况 | 机构设置 | 法规资料 | 规章制度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 新乡学院
新闻中心
· 期刊中心组织开... 2021/10/12
· 《管理学刊》召... 2021/10/08
· 迎“七一”建党... 2021/07/12
· 重温入党誓词与... 2021/06/25
· “感受回龙巨变... 2021/05/28
· 期刊中心党支部... 2021/05/21
· 《管理学刊》再... 2021/05/08
· 喜讯:期刊中心... 2021/03/10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新乡学院期刊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2016-08-11 16:42   审核人:

校政字〔2016〕52号

 

新乡学院期刊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主办的《新乡学院学报》《管理学刊》《行政科学论坛》等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管理工作,提高办刊质量,促进学术繁荣与交流,充分发挥期刊的学术平台作用,使我校主办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顺利地进行,根据《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主席令第26号)、《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国家版权局、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1号)、《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教备厅〔1998〕3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主办的学术期刊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期刊,是我校的学术理论研究园地、科研成果宣传展示窗口和对外学术交流平台。各期刊设有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等岗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刊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服务;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

    第四条  期刊应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从学校的现实目标定位和远景发展规划着眼,既注重学术性、应用性,及时反映重点学科的最新成果,又鼓励和扶持新学科、新专业的开拓性研究,引导、培养学术新秀,同时报道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促进学术交流与繁荣。

    第五条  期刊的组稿采取编辑部专题约稿和作者自由投稿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发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系统研究会会员、河南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编制研究会会员等的学术骨干作用,突出研究优势,形成办刊特色。根据所设栏目引导研究,组织稿件。优先刊用国家级、省级基金项目研究成果,优先刊用学术价值高且时效性强的文章。

    第六条  期刊的审稿采取“三审制”“匿名审稿制”和“内稿外审制”。“三审制”即编辑初审、同行专家复审、主编终审,复审意见将作为稿件刊用与否的主导性意见。“匿名审稿制”即隐去作者姓名、职务、服务机构、通信地址等个人信息,然后送交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审稿、评价,编辑部只向作者反馈审稿结果或修改意见,不透漏审稿专家个人信息。“内稿外审制”即校内稿件由校外同行专家复审。

    第七条  为保证期刊稿件学术质量及稿件审理工作的严肃性,所有稿件必须在期刊编辑部登记,经编辑初审后确定是否送有关专家复审。作者私自请人审阅自己稿件的结论,不得作为复审意见。作者不得向编辑部指定自己稿件的审稿人,不得向编辑部询问自己稿件的复审人。审稿人不得向编辑部询问受审稿件的作者。

    第八条  凡拟用稿件,编辑部在不改变作者观点的前提下有权进行文字修饰或修改。拟用但需作修改的稿件,由责任编辑汇总初审、复审意见及编排规范方面的要求,给出具体修改参考意见,及时返还作者修改。作者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修改后交编辑部再行审定。

    第九条  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稿件,不得采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一)不符合办刊宗旨、栏目设置和编辑方针的。

    第十条  为了促进作者结构合理布局,逐步建立一支广泛与相对稳定的作者群,使更多的作者有发稿机会,采取文稿限发制度,即在同一年出版的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原则上限发一篇(专家约稿和特优稿的作者不受此限制)。对于有抄袭他人作品嫌疑或一稿多投、造成不良影响的作者,实行停发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期刊的学术质量,加强学术交流,扩大刊物的社会影响,每期期刊以优质外稿为主,适量采用优质内稿。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在期刊上所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保证不存在著作权争议问题,若出现问题,责任自负。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没有参加原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的规定,对于拟采用的稿件,作者不得随意变更姓名或次序。必须变更时,其第一作者需提供书面材料。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由第一作者承担责任,编辑部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凡投到我校主办期刊的作品,视为作者同意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发行(传播)权以及使用许可的独家代理权委托给编辑部,编辑部不再与作者单独签订《论文出版合同》。期刊的稿酬含著作权使用费。

    第十四条  学校确保办刊经费的正常增长。办刊经费是学校划拨给期刊使用的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期刊的稿酬(含约稿)、审稿、编辑、校对、出版、印刷、发行和人员培训、日常办公开支及其有关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期刊稿酬实行基本稿酬与奖励稿酬相结合的支付办法。编辑部根据《新乡学院期刊审稿费、编校费、专家稿酬和转载奖励办法及标准暂行规定》向刊发文章的作者先支付基本稿酬,然后根据文章的社会反响酌情支付奖励稿酬;向审稿专家支付审稿费;向编辑、校对人员发放编辑费、校对费等。

    第十六条  期刊编校人员应严把期刊的政治质量关。若发现编校人员责编的文章出现政治问题的,期刊+中心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其限期调离期刊中心。编校人员应完成年额定编校工作量,如果没有完成额定工作量,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编校人员应提高编校责任意识,坚持三校制,应将所编校文章的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如果差错率高于万分之三,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期刊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期刊编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校政字〔2014〕74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19日

 

 

 

 

 

 

 

 

 

 

 

 

 

  新乡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 新乡学院学报编辑部

地址: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新乡学院学报编辑部  电话:0373-3682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