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刊物规范

刊物规范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刊物规范 >> 正文

新乡学院期刊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主办的《新乡学院学报》《管理学刊》《行政科学论坛》等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管理工作,提高办刊质量,促进学术繁荣与交流,充分发挥期刊的学术平台作用,使我校主办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顺利地进行,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国新发〔2020〕10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教备厅〔1998〕3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主办的学术期刊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期刊,是我校的学术理论研究园地、科研成果宣传展示窗口和对外学术交流平台。各期刊设有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等岗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言、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更好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四条  期刊应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从学校的现实目标定位和远景发展规划着眼,既注重学术性、应用性,及时反映重点学科的最新成果,又鼓励和扶持新学科、新专业的开拓性研究,引导、培养学术新秀,同时报道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促进学术交流与繁荣。

第五条  期刊的组稿采取编辑部专题约稿和作者自由投稿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发挥中国政治经济学学会、河南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编制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会员的学术骨干作用,突出研究优势,形成办刊特色。根据所设栏目引导研究,组织稿件。优先刊用国家级、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成果,优先刊用学术价值高且时效性强的文章。

第六条  期刊的审稿采取“三审制”“匿名审稿制”和“内稿外审制”。“三审制”即编辑初审、同行专家复审、主编终审,复审意见将作为稿件刊用与否的主导性意见。“匿名审稿制”即隐去作者姓名、职务、服务机构、通信地址等个人信息,然后送交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审稿、评价,编辑部只向作者反馈审稿结果或修改意见,不透漏审稿专家个人信息。“内稿外审制”即校内稿件由校外同行专家复审。

第七条  为保证期刊稿件学术质量及稿件审理工作的严肃性,所有稿件必须在期刊编辑部登记,经编辑初审后确定是否送有关专家复审。作者不得向编辑部指定自己稿件的审稿人,不得向编辑部询问自己稿件的复审人。审稿人不得向编辑部询问受审稿件的作者。

第八条  凡拟采用稿件,编辑部在不改变作者观点的前提下有权进行文字修饰或修改。拟采用但需作修改的稿件,由责任编辑汇总初审、复审意见及编排规范方面的要求,给出具体修改参考意见,及时返还作者修改。作者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修改后交编辑部再行审定。

第九条  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稿件,不得采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非法宣传宗教,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一)不符合办刊宗旨、栏目设置和编辑方针的。

第十条  为了促进作者结构合理布局,逐步建立一支广泛与相对稳定的作者群,使更多的作者有发稿机会,采取文稿限发制度,即在同一年出版的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原则上限发一篇(专家约稿和特优稿的作者不受此限制)。对于有抄袭他人作品嫌疑或一稿多投、造成不良影响的作者,实行停发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期刊的学术质量,加强学术交流,扩大刊物的社会影响,每期期刊以优质外稿为主,适量采用优质内稿。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在期刊上所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保证不存在著作权争议问题、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若出现此类问题,责任自负。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没有参加原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的规定,对于拟采用的稿件,作者不得随意变更姓名或次序。若必须变更时,其第一作者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经编辑部研究批准后,方可更改。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由稿件第一作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凡投到我校主办期刊的作品,视为作者同意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发行(传播)权以及使用许可的独家代理权授予编辑部,编辑部不再与作者单独签订《论文版权转让协议》。

第十四条  期刊版面费按照各刊制订的版面费的收取办法执行;期刊发行费按照新乡学院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省发行局)签署的《期刊发行合同》执行;期刊版权使用费按照新乡学院与中国知网等数据库签订的《收录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期刊建设经费由学校拨付,主要用于期刊的稿酬、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印刷费、培训费及有关奖励等费用的发放。根据《新乡学院期刊稿酬、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等发放办法及标准》(院政办字〔2020〕60号)和《新乡学院期刊转载、引用奖励办法及标准》(院政办字〔2020〕61号)发放相应的费用。

第十六条  期刊编校人员应严格执行《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严把内容质量关,若发现编校人员责编的文章出现政治问题,期刊中心将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将其限期调离期刊中心。编校人员应提高编校责任意识,坚持三校制,应将所编校文章的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二以下,如果差错率高于万分之二,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期刊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期刊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校政字〔2016〕52号)同时废止。

2021年11月17日


上一条:期刊中心工作基本原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