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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收审处理制度
2014-09-22 16:37   审核人:

    1.各刊编辑室分别设一专人负责来稿的登记,被采用稿件的原稿、审稿签及未采用稿、审稿签的保管等项工作。
    2.该负责人在接收来稿时应首先检查其是否符合我刊要求,否则不予接收。接收后,应详细准确地登记文章标题、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包括电话)、收稿日期及字数,并编排序号。
    3.一般应接稿后10天内将稿件分发给责任编辑,并让其在“稿件登记本”上签字。
    4.实行责任编辑初审,部外专家复审,主编终审的三级审稿制度,任何未经该程序审阅的稿件均不得利用。
    5.对需要在校内审阅的内稿,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即审稿人和作者互相匿名,以尽可能保证审稿意见的客观公允。为此要求责任编辑:
    ①在送审的稿件上,不得显示或向审稿人透露作者姓名;
    ②不得向作者出示签有审稿意见的审稿签或透露审稿人的姓名;
    ③接收稿件时检查来稿是否符合我刊要求违者扣发当期校对补助。
    6.按时举行编前会议,检查讨论来稿的审阅情况和处理意见,初选下期拟用稿件,由各编辑室负责人分别及时分派各责任编辑进行编辑校对。
    7.对特殊或有异议的稿件,在编前会议上由集体讨论决定或由主编决定。编辑部任何人不得向部外人员透露这些稿件的处理情况,稿件处理结果由责任编辑填写用稿、修改稿或不用稿通知(修改稿通知后应附具体修改意见)及时通知作者。
    8.被刊用文章的原稿保存5年,审稿签保存8年;未采用稿的原稿和审稿签由责任编辑保存2年,期满后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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